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陽光學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陽光學院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陽光學院依托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大學福州大學舉辦,前身為福州大學陽光學院,國標代碼13468,創建于2001年,2015年轉設為獨立設置的民辦普通本科高校,現學校全稱為陽光學院,是福建省一流應用型建設培育高校和碩士學位授予培育單位。目前,陽光學院已發展成為一所涵蓋理、工、經、管、文、法、藝、教育等學科,在校全日制學生近20000余人的多科性大學。其中計算機科學與技術、電子信息工程、電子商務等3個專業獲批國家一流本科專業建設點,電子信息和國際商務獲批福建省一流應用型高校重點建設學科。學校大力實施人才強校戰略,實行“百博工程”計劃,聘任全軍優秀博導、少將級專家、教育部教指委委員、福建省高層次A類人才等30余位國家級人才擔任學校教學科研骨干;聘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央企高管、業界精英等實戰型人才300余人打造應用型師資隊。學?,F有專任教師700余人,碩士、博士教師占比達75%。學校為學生提供考研升學、考公考編、就業創業等“多賽道”個性化選擇,匯聚校內外資源,為學生配備導師組,實施“千企計劃”,建立1000家共享企業庫,助力學子高質量就業升學。辦學以來,學校已培養40000余名優秀校友,其中涌現出包括:華中科技大學85后的博士生導師、360首席安全官、高校骨干教師、進入上市輔導期的公司創始人等優秀人才。
第三條 學校辦學層次為本科,普通本科學制4年,辦學類型為民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學校設有兩個辦學校區,其中,福州馬尾校區辦學地址:福建省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登龍路99號;福州新區濱海校區辦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長樂區金濱路999號。
第四條 根據學校工作規劃,2024級普通本科各專業新生:
(1)音樂學、舞蹈學、電子商務(中外合作)專業在福州馬尾校區培養;
(2)除(1)以外招生專業,第一學年在福州新區濱海校區培養,第二至第四學年在福州馬尾校區培養。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學校成立招生委員會和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議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以及研究決定招生過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條 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招生錄取和日常工作。
第七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監察辦公室,負責監督招生政策的貫徹落實,保證招生錄取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舉報監督電話:0591-83969074。
第三章 招生專業、計劃及要求
第八條 2024年學校招生專業及計劃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的為準。
第九條 學校以英語作為公共基礎外語安排教學。除商務英語專業僅招英語語種的考生外,其他專業均無外語應試語種要求。
第十條 福建省考生報考電子商務(中外合作辦學)專業,高考英語成績不低于90分,其他省份的考生按照各省中外合作辦學本科招生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考生符合國家及各省有關高考報名條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學校各專業均無男女比例限制??忌眢w健康狀況要求按教育部、衛生部、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學校根據錄取有關要求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檢和專業技能復測,凡不符合錄取要求或弄虛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各省(市、自治區)相關政策確定調檔比例,在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批次,原則上按招生計劃數100%調檔。
第十三條 學校認可考生所在地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制訂的有關加分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檔成績調配專業或計算綜合分。
第十四條 普通類專業錄取規則
1.實行“專業+院?!逼叫兄驹竿稒n的省份,對符合專業錄取條件的投檔考生予以錄取。
2.實行“院校+專業組”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專業錄取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確定專業,不設級差。當所填報的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將由學校根據考生分數等情況調劑到同一院校專業組內尚未完成計劃的專業(所有專業調劑考生的優先級均低于有專業志愿的考生),對考生進行專業調劑時,參考考生綜合素質評價。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又不服從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同分情況下,根據各省(區、市)的同分排位規則順序安排專業,如仍相同的,參考考生綜合素質評價。
3.實行以院校為單位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專業錄取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確定專業,不設級差。當所填報的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將由學校根據考生分數等情況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所有專業調劑考生的優先級均低于有專業志愿的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又不服從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同分情況下,根據各省(區、市)的同分排位規則順序安排專業。
第十五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按照各省招生辦規定的錄取規則錄取。
第五章 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 陽光學院各專業的學費與住宿費標準按照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教育廳《福建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閩發改服價〔2019〕394號)文件要求執行,具體如下:
(一)學費標準
1.數字媒體技術、法學、金融學、工商管理、行政管理、會計學、跨境電子商務、商務英語、應用心理學、市場營銷、軟件工程、網絡工程、通信工程、土木工程、建筑電氣與智能化、供應鏈管理、工程造價、網絡與新媒體等專業學費為31000元/學年;
2.電子商務、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物聯網工程、電子信息工程、人工智能、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機器人工程、廣播電視編導、美術學、數字媒體藝術、音樂學、舞蹈學等專業學費為34000元/學年;
3.電子商務(中外合作)專業學費為43800元/學年;
(二)住宿費標準:
1.福州馬尾校區:
(1)六期電梯宿舍六人間(上床下桌):2600 元/生·年
(2)其他宿舍(除六期電梯宿舍)
四人間(上床下桌):2400 元/生·年
六人間(上床下桌):2160 元/生·年
2.福州新區濱海校區:
電梯宿舍六人間(上床下桌):2600 元/生·年
第十七條 學費、住宿費等如有調整,按照物價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退費辦法:參照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福建省教育廳、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下發的《福建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閩發改服價〔2019〕394號)通知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文憑發放
第十九條 學生經過四年全日制學習,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且德智體美勞達到畢業要求者由陽光學院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書,在教育部實行電子注冊。符合授予學士學位條件的畢業生,由陽光學院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二十條 電子商務(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生前三年在陽光學院學習,完成陽光學院學制要求的課程及學分后,符合法國高等管理學院外語及考核要求后,可在最后一年赴法國學習,并完成外方學制要求的課程及學分,將獲得陽光學院授予的電子商務專業工學學士學位及本科畢業證書以及外方授予的國際管理本科學士學位,外方所頒發給項目學生的學位證書與其所頒發給本國學生的證書應當完全一致。未進入外方學習的學生在陽光學院完成規定的課程及學分,將獲得陽光學院授予的電子商務專業工學學士學位及本科畢業證書。
第七章 獎助政策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有各類獎學金,在校學生可申請“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陽光學院學生獎學金”“陽光學院創業基金”。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我校未委托、授權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有關工作,不舉辦任何形式的營利性培訓活動。對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具體實施過程按當年教育部和各有關生源省份制訂的相應政策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由陽光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網址:www.ygu.edu.cn
通信地址:福建省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登龍路99號
郵編:350015
咨詢電話:0591-83969606、83987731、83987762、83987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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